主題: 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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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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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引用:
作者kazama
公約主張只有最嚴重罪刑才能判死,且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
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

公約如果沒有經締約國立法追認,理論上是個"屁"

我們是經過立法院立了法把公約內容全部照單全收

理論上根據公約的精神及我們立法追認後,各級政府機關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制訂法令、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

也就是施行後二年內要修法廢死

可是民意反彈,行政部門和立法院根本不敢去做

看看美國的做法,人家就是比較聰明,七早八早簽了,為何美國還有很多州保有死刑,不是違反公約嗎?

看到下面就明白,美國參議院1992年時就保留了1至26條文不可自生效

美國國會立法追認公約時凍結了不適用於美國的條文

我們的國會很笨,既然還有死刑,為何不學美國先保留封印有關死刑的條文

我們要不要廢,完全不受公約束縛

沒有考慮清楚就立法通過公約,現在變成法官不判死的理由

引用:
美國參議院在1992年在一系列的保留、諒解和聲明後批准了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特別的,參議院聲明「公約1-26條文規定不可自動生效」 138 Cong. Rec. S4781-84 (1992)。參議院說明這項聲明是為了「闡明協約不會在美國法院成為原告的起訴理由」 S. Exec. Rep., No. 102-23, at 15 (1992)。因為在美國法院該公約不會自動生效,並且國會並未立法案以實現該公約條款實現,也沒有批准行動私自權。Sei Fujii v. State 38 Cal.2d 718, 242 P.2d 617 (1952); 參見 Buell v. Mitchell 274 F.3d 337 (第6 Cir., 2001年) (討論ICCPR的相關死刑案例,引用其他ICCPR案例)。
     
      
舊 2016-03-30, 11:28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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