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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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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一堆人義憤填膺的回文

不過老吳說的是對的

在修法前.如果家中有人有精神疾病.家屬是有責任要協助送醫治療或是通報衛生單位協助

如果沒有上述作為.當病患出現攻擊行為.家屬是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修法後.因為人權.人權.人權

現在連精神科醫生認為門診病患需要強制住院治療.都要醫生提出申請.經過審議委員同意才能強制治療.精神科醫生誰會沒事找事做?

上述是某位精神科醫生說的
舊 2016-03-30, 09:35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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