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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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07g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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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89
引用:
作者lora
因為從學理來看
兩公約的內容算是習慣法(大部分學者)甚至應該是強行法(少數,極端的看法)
故習慣法對於所有國家都有約束力
所以不論我們簽署與否,都應該遵守

另一部份學者認為兩公約雖然是習慣法
但在兩公約形成的過程,因為在死刑部分,我們一直沒有廢除
故僅就此一部份,對我們沒有拘束力
況且公約本身也就只是倡導性質

當然也有學者(較少數)認為,兩公約只是國際條約
只要我們不簽,就對我們不生拘束力
現在就是因為我們簽了,所以才被迫要遵守

習慣法就像是公車/捷運排隊
雖然沒有硬性的法規和罰則,但因為大家都在排隊
所以我們自然而然就會排隊

習慣法和強行法的位階高於條約

即使我們沒有簽兩公約
這兩位法官也可以找出一打理由來避免死刑


其實不一定。
以前捕鯨是合法的,現在用條約規定不准或條件下許可,
這就是特別法(條約)優於一般法(慣習法)的原則。

以前死刑OK,現在以國際條約的方式規定不准,
有加入的國家自行遵守即可,有保留的國家可以跳過,
條約沒有生效的地區如TW根本不會形成任何拘束力,
不要自欺欺人。
舊 2016-03-30, 07:12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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