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違法!
我喊該找民代去治一治警械使用條例好像也喊了好幾年了...
這就是警械使用條例妙的地方, 規格故意含糊, 就寫個 "各式", 結果是常見的各種防身器材都能擴大解釋為警械, 包括各式槍, 砲, 刀, 棍, 繩, 網, 銬與各種瓦斯噴霧噴水電擊設備, 你持有就是違反第14條... 好像已經有不少人惹上麻煩...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0101&KeyWordHL=
還好平底鍋沒列在裡頭...

我家大門後面掛了個平底鍋掛好幾年了, 百貨公司週年慶換的, 掛那邊當然不是用來炒菜的... 嗯... 是怕萬一鄰居臨時來借鍋子...
QDIceb1nkV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