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守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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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施行法於十二月十日起生效為中華民國國內法,以彰顯台灣對人權的重視及落實。法務部也根據這兩項公約檢討各部會違反人權的規定及缺失,各部門從贍養費請求、撫侐金的發放、羈押法的實施、收容所的規定、手銬戒具的使用、非法行業實施、工會組織到國土開發等,逐一被檢討,若有違失就被要求改進。其中,最受到法務部重視的是死刑執行的問題。公約並未規定廢除死刑,而只能在第6條第6款通過一個提及廢除死刑願望的不具約束力的規定。直到聯合國大會在1989年通過公約《第二選擇議定書》亦即(聯合國廢除死刑公約),明文規定廢除死刑,才保障一種不被處決的權利,並將採取「所有必要措施在其管轄權範圍內廢除死刑」,作為《第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