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arks
如果真的沒問題的話
為什麼法官都要引述兩公約來當做免死金牌呢?
這問題點究竟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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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從學理來看
兩公約的內容算是習慣法(大部分學者)甚至應該是強行法(少數,極端的看法)
故習慣法對於所有國家都有約束力
所以不論我們簽署與否,都應該遵守
另一部份學者認為兩公約雖然是習慣法
但在兩公約形成的過程,因為在死刑部分,我們一直沒有廢除
故僅就此一部份,對我們沒有拘束力
況且公約本身也就只是倡導性質
當然也有學者(較少數)認為,兩公約只是國際條約
只要我們不簽,就對我們不生拘束力
現在就是因為我們簽了,所以才被迫要遵守
習慣法就像是公車/捷運排隊
雖然沒有硬性的法規和罰則,但因為大家都在排隊
所以我們自然而然就會排隊
習慣法和強行法的位階高於條約
即使我們沒有簽兩公約
這兩位法官也可以找出一打理由來避免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