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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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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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於1967年10月5日由駐聯合國常任代表劉鍇代表中華民國政府簽署該公約,而後於1971年10月25日退出聯合國,直到總統陳水扁推動「人權立國」之目標,立法院才開始討論該兩公約的國內法化,法務部分別於2007年3月23日、2008年1月28日以法規字第0960600200號函、法規字第0970600032號函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草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歷經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及第7屆第1會期至第3會期,在野的國民黨執反對意見。

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終於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2009年5月14日,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簽署該項公約的批准書,並於2009年5月22日公布。頒布全台灣正式施行。馬英九說,「施行法生效之後,這項公約內容已變成我國法律的一部分,執法人員可直接適用,這點意義非常巨大;而把國際法轉化成國內法,更是立法技術上的一項創舉,非常感謝立法院大力支持,這個做法未來也許可以適用在其它有必要這樣處理的國際公約上。」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制訂法令、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另外,公約還要求締約國積極立法保障人權。,該批准書經由友邦提交給聯合國,但在2009年6月15日被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給拒絕。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85%AC%E7%BA%A6
舊 2016-03-29, 08:09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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