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yanan.laio
但有太多跡象顯示,他就是個會攻擊別人的累犯,那為何不能追究相關單位,沒有把犯案前的嫌犯當一回事,一定要拖到案件發生。那些有權力、有責任處理的單位,卻放任嫌犯在外胡亂這麼多年,這些單位這些人,才更要為這事件負責。
|
因為沒真的出事之前,沒有人願意冒著會被辭官的高風險去擔那些責任。
醫療單位疏失、社福單位疏失、法務單位疏失、教育單位疏失又如何?事情過了也不會被檢討...
==============
引用:
作者CDancer
既然沒辦法阻止牠們做壞事,最好的方法就是讓牠們消失在人類社會。
|
精神病患的追蹤、關押戒護不就能有效阻止?
問題是...不判死刑卻沒有相關配套與強制力,或是無期徒刑卻還可以保外就醫。
只要殺人且確定有精神疾病或腦部受損,是否都以永久關押戒護判刑?我認為不可。
若一旦判處無期徒刑就該要有相關的機構進行關押戒護,而不是有病就不用關。
至於情節重大的管牠是不是有病,執行死刑比較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