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61s
其實這類官司很明確就是原告被告的糾紛
可是卻有一方可以躲在網路後面逃避究責
這是通保法的本意嗎?
如果不是,那應該要修正,
或司法官承辦這類官司的時候不要有法匠心態,免得變成惡法
有了這法變成誹謗官司告不成,或提供IP的站方要被告,這是讓社會更進步更文明的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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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特別舉出時間點
是說這則新聞報導完全搞錯了
2008年在網路上誹謗,這類官司要不要告,怎麼告會拖到2014年?
2014年通保法沒修正前,的確可以告的
如果是2014後發生的事,PTT以通保法為理由不供出鄉民個資,原告不可能用提告的方式逼網站負責人做違法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