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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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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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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clee
這則新聞是否有些地方不清楚?

新聞內容說鄉民在PTT誹謗是發生在2008年,通保法修正案是在2014年

其實這類官司很明確就是原告被告的糾紛
可是卻有一方可以躲在網路後面逃避究責

這是通保法的本意嗎?
如果不是,那應該要修正,
或司法官承辦這類官司的時候不要有法匠心態,免得變成惡法

有了這法變成誹謗官司告不成,或提供IP的站方要被告,這是讓社會更進步更文明的法嗎?
舊 2016-03-28, 12:11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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