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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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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一堆有的沒的幹嘛,立委修法把責任制字眼拿掉,全部改成固定契約制度,以政府公佈的契約為主,依據各式不同工作有不同的契約制度,所有聘僱契約皆需對雙方公平才能在法律上生效,否則雇主要一案罰款五百萬,違反勞基法從上限30萬,改為每位勞工上限300萬,也就是說你家有100名勞工,你們最高可能會罰到三億,一千名就可能罰到三十億,另設定懲罰性罰款,針對累犯之雇主,得將罰金改為無上限,且採告發獎金制度,一旦成案10%獎金歸入舉發人手中,馬上大家都會閃勞基法那條紅線很遠不敢亂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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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舊 2016-03-25, 11:54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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