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rance
增列「海外所得未在國內繳稅,且半年內沒入境中華民國者,即使繳健保費,也不能健保就醫」。
既然要讓這些人不能健保就醫,那就連他們的健保費也不應該收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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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於,在國外生了重病沒有保醫療險或醫療費太高才跑回國...
(像是多重器官衰竭、末期癌症或法令明定重大病症...)
本來應該是沒有繳錢就不准回來用...
但很多人就會玩補繳,並繳滯納金,因為這樣繳錢還是便宜。
因此有些人就乾脆不停保,放筆錢定期扣,這樣更划算。
而人不在國內很久,在國外花天酒地或吸毒酗酒,搞了全身病再回來消耗醫療資源嗎?
所以才有人想出這些畸形的限制...
因此,不管怎麼繳,應該要能將健保卡與出入境資料合併才會有辦法。
像是出國超過幾年沒有入境,有持續繳也要回國連續滿半年或總計滿一年才能以健保身分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