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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未在國內繳稅,且半年內沒入境中華民國者,即使繳健保費,也不能健保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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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報導沒有引述錯誤,有機會踏出第一步,即使是只有篩掉萬分之一的不公不義
就是好的轉變
>(主要)海外所得未繳稅(免稅額100萬)
>(附加)半年內沒入境
若以初期可行性來說
這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才會被列入拒絕名單中
說的難聽一點,非常寬大了
在"海外工作",不就是受雇於境內的公司嗎? 有勞保就有健保
國外公司聘僱or搬光台灣資產的台商,雖然一年踏入國土不到兩次,只要海外收入有繳稅一樣納入健保(會設定最低金額門檻?)
頂多
再附加未成年條款,把部份海外居住的未成年人(未繳稅+不便回台)列入保護名單
(也許是父母之一或監護人仍有健保就醫的資格,可延伸到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未成年子女??)
其實追根究柢而言
健保的納保/續保資格,到底是循著屬人還是屬地主義的思維??
我覺得對於不在"境內"長期活動的人而言,雖然納保資格是走屬人主義 >> 國民
但是一段時間後沒有達到特定的條件,就是長時間凍結或永久取消
資源有限,而人類慾望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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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分解』——『再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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