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子的~
過年期間在彰化芳苑發生了車禍~
後座的我媽額頭有撕裂傷,縫了 13針~
由於我有保第三責任的乘客險(大樹那家)~
我媽也有保意外傷害險~
所以醫院診斷證明有申請了兩張~
最近在進行理賠的申請~
一開始,我的保險業務員說~
看病的收據不可用影印本,得用正本~
待他拿去公司 copy 且蓋公司章後再還給我~
到時再將正本拿給我媽申請傷害險~
我也很配合的先將正本拿給他~
結果業務卻說他們公司最近改了規定~
一定要收據正本~
不然就是影印本除了蓋他們公司章外,還得再拿去醫院補蓋~
個人是覺得這個規定挺不合理的~
如果今天發生車禍在很偏遠的地方,我也不可能再跑過去補蓋章呀~
(事實上,新竹到芳苑也是有段距離,加上芳苑交通也不大方便....)
況且我都直接拿正本給你 copy 了,為什麼還得要再這麼大費周章?
覺得似乎有刁難的感覺~~
所以想請問這是每一家保險公司的規定嗎?
還是只有大樹這家才這麼做?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