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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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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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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16
引用:
作者msnow
我也覺得我是. 時速160講路權? 那時速300呢? 時速1000呢?
直行車有權,但有權必須建構在合法的範圍內,是這個意思嗎?
所以問題就有趣了,轉彎車也無權,因為轉彎車也不合法。

兩個無權的狀況到底誰多誰少?判斷標準是什麼?先後順序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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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事實上垂直向是紅燈,轉彎車本身就是交叉路口的特例...
綠燈只有直行是合法的,無專用號誌轉彎則是在合法與不合法的灰色地帶...
因此轉彎車可以允許的條件是建構在不妨礙直行車的前提下。

妨礙來車道這件事不管直行車有沒有超速都是不合規定...
所以是轉彎車不合規定在先,直行車超速造成來不及反應在後。

我主張直行車有權卻不考量車速主要是為了區分問題發生的主因。

轉彎車侵占來車道搶先轉彎就是主因,至於看不到超速車則是後由...
因為判斷錯誤侵佔來車道本身就有責任,只要不侵佔來車道本起事故根本不會發生。
而造成他看不到的理由,就該由違規超速的承擔,就這樣而已。

而肇事後,傷亡責任則應大部分歸超速車。
所以就結果來論,等於在表示直行車的路權凌駕一切。

諸位在爭的不就是他看不到車的理由,佔他決定轉彎的決策中所佔比例?
但小弟前文有述,該暫停確認卻沒有,而有進行選擇做了決定就佔了一定比例的責任。

因此至少也有五成,而我對於超速責任的期望值也是五成。
若超速的責任超過五成,一則違反現行法規,二則等於迴避搶車道的責任轉嫁給直行車。
對於兩車在路口發生碰撞,於理於法都說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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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lompt2016
因此本來的路權規定才是合理的
而修改的理由是避免有人惡意搶快
應該這麼說...不管鬼島法規怎麼訂,總是有人愛鑽漏洞。
但我認為現在的比較合理,因為原來的條款不能遏止搶快轉彎,也沒有其他方式可以懲戒。 (因為合法)
而現在的方式只要不轉,轉彎車都不會有事,直行車違規或肇事再想辦法懲罰就好。

但問題是有人就會認為"轉彎要等很久"是不合理的,他們寧願賭自己技術也要快那一分鐘。
舊 2016-03-10, 03:12 PM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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