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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引用:
作者BMG
保護弱勢,房客若因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而積欠房租兩個月,且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房東不得解約,但可向內政部申請由住宅基金代付租金,若房東將中低收入戶房客趕出租屋,將會被開罰5萬至30萬元

這條趕快通過吧
弄個人頭低收入戶
然後租金每個月10萬
直接叫政府買單



你敢這樣報,國稅局也敢這樣跟你課稅阿......
我也有房出租,我是不想玩這招的
舊 2016-03-10, 07:36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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