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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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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弱勢,房客若因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而積欠房租兩個月,且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房東不得解約,但可向內政部申請由住宅基金代付租金,若房東將中低收入戶房客趕出租屋,將會被開罰5萬至30萬元

這條趕快通過吧
弄個人頭低收入戶
然後租金每個月10萬
直接叫政府買單
舊 2016-03-09, 10:04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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