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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stocr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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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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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drs
如果對於鑑定意見書的鑑定意見有異議,在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管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申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司法機關囑託鑑定或囑託覆議鑑定之意見,僅供法官或檢察官在審理的參考,鑑定結果並非認定事實的唯一依據,法官或檢察官必須依其他事證(例如證人的證述)來判斷被告是否有過失,而不全盤採用鑑定意見。

哪個人傻了被判100%肇責,不會二次鑑定或進法院凹一下?


除非有新事證或原鑑定引用/理解法條有誤,不然複審和之後的法官實務上不太會推翻原鑑定
舊 2016-03-09, 11:58 AM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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