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左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縣(市)長。
二、警政廳長、警務處長或警察局長。
三、憲兵隊長官。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偵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認其有羈押之必要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移送者,應即時移送。」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報告前條之該管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但得不待其指揮,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報告該管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但得不待其命令,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沒有犯罪幹嘛拒絕臨檢.........
沒有犯罪幹嘛要拒捕.............
沒有犯罪幹嘛怕監聽...........
沒有犯罪幹嘛怕搜索...........
>_<
以下開放補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