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udoyang
有些人喔!
邏輯概念就是不好
把人帶上車後要人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然後到了現場又沒搜索只有蒐證
哈哈哈...
然後
第一點:那個時代的白色恐怖不就是共諜案,作家柏楊不就是這樣子被人家搞
第二點:如上
第三點:重點在偵訊,沒檢察官沒案號,這樣子能偵訊???那帶往憲兵隊偵訊有向魏姓民眾宣告他的法律權益嗎??有讓他找律師嗎??
|
約談到案說明,約談本來就沒有違法,有可能你是以證人身份被約談。而不是當事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
所謂的依法是指依照法律規訂辦理,而不是依照法律行使司法權。
超速依法就是開罰單,當場舉發。那有什麼依照法律行使司法權?
若不合當事人的意,應依法申訴或打行政訴訟。
組織犯罪條例就是依照法律規訂辦理。若全案調查終結或要終結前,依法應行使司法權,限制出境、拘留並函送地檢署偵辦,事證確定之後起訴進行羈押。起訴的理由法條仍還是一般刑法的法條。而不是以組織犯罪條例的名義。
民、刑「刑事中告訴乃論罪項」事訴訟是依法規定,行使損害賠償或刑事責任判定。不是行使司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