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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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tone Crab
對,但這條思路繼續下去就有滑坡效應的問題.
比如:犯人殺人的時候都沒考慮被害者人權了,
我們為什麼要考慮他的人權 ?
接著就是刑訴制度走回頭路,
屈打成招酷刑逼供也可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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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回歸基本吧, 不用思考得太過複雜, 對方是否精神有問題其實不是重點.
重點: 你被害, 你想原諒對方嗎? (真的就這麼單純, 不論任何理由, 重點是你的意志)
其實我並不是很認同社會強加諸在"公平正義 - 幫被害者做決定"的觀念基礎.
犯罪者要繩之以法, 然後讓被害者決定如何處置.
如果是被害者(們), 那就投票來個少數服從多數.
但我偏好另一個: 第一個如果願意原諒, 那就看第二個, 以此類推.
犯罪者的人權才是最低的, 這是基礎中的基礎, 願意守法對社會有貢獻, 地位要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