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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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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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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03
引用:
作者artlanis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17245

幫各位找好了,看看不判死的原因是甚麼?

放錯,真抱歉...


不就是精神異常應該救助,不該殺害, 媒體報導有何不對?

幫各位省去廢話, 直接看最後一頁就行...
關鍵字: 聯合國 國際人權公約 心智障礙 教化可能

現階段刑事政策,不僅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之觀念;除應
重視社會正義外,更應重視教化功能,期行為人能重新適
應社會生活。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條、第3 條分別規定:「兩公約
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適
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
會之解釋。」。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西元二○○五
年之2005/59 決議第七項,即要求所有仍維持死刑之締約
國,不得對任何精神或智能障礙者判處或執行死刑。我國
於102 年首度提出國家人權報告書,委請國際人權專家進
行審議,審查結論所提出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書,第57項
指出「在完全廢除死刑之前,中華民國政府應確保所有與
死刑之科處與執行相關之程序上與實體上之保護準則,皆
受到審慎的遵守。特別是具有心理或智能障礙者不應被判
處死刑或執行死刑。」。已明確宣示我國刑法雖得科處死
刑,然心理或智能障礙者對於刑罰之理解不足,況立法者
既未就殺人罪之法定刑,定為唯一死刑,並將無期徒刑列
為選科之項目,其目的即在賦予審判者能就個案情狀,審
慎斟酌,俾使尚有教化遷善可能者或心智障礙者尚有經教
化而悛悔改過之機會。是本院認被告故意殺害幼童被害人
,雖所犯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2 項所指犯
罪情節最重大之罪,其惡性重大,惟念及被告為患有思覺
失調症之人,其犯罪動機與目的與其因患有思覺失調症,
而有幻聽、妄想症狀有極大之關聯,且被告所患之思覺失
調症尚有經專業治療而治癒或改善之可能,被告即非屬無
教化遷善之可能,其惡性尚未達應與世永久隔離之程度,
判處無期徒刑,應符合罪罰相當原則,爰判處被告應執行
無期徒刑,併予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舊 2016-02-28, 08:53 A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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