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demon
對於你我只講最後一次
不管職安法(管理員以上)或採購法,都是動輒上百小時的課程
目的在除了熟悉條文外,還有法規的設計精神
才不會在解釋條文的時候背離設置精神、目的或見樹不見林
這種情況對於沒有受過正規訓練的人,面對法律或契約條文解讀時是非常容易發生
而你這種耍嘴皮的把戲,在面對實際問題甚至法律訴訟時
是一點丁點助益都沒有,最終只會害人誤己
只能祝你好自為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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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百小時的訓練看來並沒有辦法讓你面對自己打出來的文字
也沒有辦法讓你瞭解不要"鬼扯一些只有你才看得懂的自創用語"
不論受過多久的法學教育,背離事實或條文的發言,才真是存的耍嘴皮子,對事情一點正面助益也沒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