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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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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又冒出一個"所以危害本身即包含潛在的意思不會有沒有前面多個(潛在),意思就不一樣(頂多強調)"

可是前面哪裡出現過"潛在"呢?

比較接近的"潛藏危害風險可不可容許,不在危害的大小,而在可不可防制"我可是引用自你的文章

所以你是自己承認你在"鬼扯一些只有你才看得懂的自創用語"?

胡說八道到連自己打的字都不記得了嗎?


對於你我只講最後一次

不管職安法(管理員以上)或採購法,都是動輒上百小時的課程
目的在除了熟悉條文外,還有法規的設計精神
才不會在解釋條文的時候背離設置精神、目的或見樹不見林

這種情況對於沒有受過正規訓練的人,面對法律或契約條文解讀時是非常容易發生
而你這種耍嘴皮的把戲,在面對實際問題甚至法律訴訟時
是一點丁點助益都沒有,最終只會害人誤己

只能祝你好自為之了
舊 2016-02-27, 12:25 AM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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