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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e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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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rainwens
在下不是指是否都是原廠吞下這部分

而是就民法法規來看,瑕疵送修算不算已經盡了瑕疵擔保責任?
還是說消費者仍可以選擇換貨、折價、甚至退貨等權益請求?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1&FLNO=359

第 364 條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1&FLNO=364


另外看了下民法365條,不曉得有沒有誤解,
六個月應該是指買方發現瑕疵後通知賣方開始算起,
在六個月內可以決定要退...
不用想的這麼複雜
鑑賞期 / 瑕疵品 / 保固 是三件事

鑑賞期:為了保障消費者看不到實體產品,提供的額外保障
瑕疵品:保障消費者買到的東西是正常的
保固: 企業提供的產品的保證(使用期限,維修期限)

簡單的說,新品不良消費者有六個月時間主張權利.
新品不良送修與保固期送修雖然都是送修,但是出發點(責任)並不相同

很明顯的,我們都被廠商呼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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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6-02-26, 04:39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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