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gdrs
切分的標準在哪? 不影響到其他人就不救?
況且一定要救和事後收費,這兩個又不是互斥事件
以經費來說,政府整年度救助車禍火災的經費只要零頭就夠山難使用了
連對國華、幸福人壽都大撒幾百億,為何對山難如此苛責?
急難救助不需要厚此薄彼,花在這些事上比拿去造橋鋪路汙錢有價值多了
台灣政府預算浪費的地方太多,我想沒有必要省在這,五楊燈少開一些搞不好就夠錢了
|
你就別在跟鄉民浪費口舌啦,不論國民出什麼狀況,保護國民原本就是國家的責任,就算是想跳海自殺的人,國家也要全力救助,這在世界上有點先進國家都是這樣。當然救援完後,要跟當事者收取什麼費用,或是有哪些罰責,哪是另外要討論修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