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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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sopp
火災不救,整個城市都燒光了
車禍不管,整個交通都停滯了
爬山遇到山難....只有家屬會遺憾....
如果經費有限,上面三個你要把成本花在哪一個身上?
更不用說前面兩個是影響大眾,第三個是影響"個人"的差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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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分的標準在哪? 不影響到其他人就不救?
況且一定要救和事後收費,這兩個又不是互斥事件
以經費來說,政府整年度救助車禍火災的經費只要零頭就夠山難使用了
連對國華、幸福人壽都大撒幾百億,為何對山難如此苛責?
急難救助不需要厚此薄彼,花在這些事上比拿去造橋鋪路汙錢有價值多了
台灣政府預算浪費的地方太多,我想沒有必要省在這,五楊燈少開一些搞不好就夠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