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阿魯米
對方在我的左後
出發點到事故點已經過三戶人家,這樣我算起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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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後方...看來那裡的路應該不寬
你己經在車道上了並不是起駛
所謂起駛是指由路外至路內
45條第1項第10款
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只要是從私人的土地、道路出來至道路上
不管他是正常開出來還是倒車出來都是起駛
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也有規定
起駛前----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
”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這幾個字是關鍵,所謂行進中之車輛,並無單指前進之車輛
倒車之車輛也算行進中之車輛之一種,所以不管對方車輛距離多遠,就是要禮讓
除非確定兩車距離可以讓起駛的車輛出來後不會互相碰撞
當然”某人”一定會說,我都出來後才被撞到的
這時候要看撞擊點,只要不是撞到車尾
不然起駛就是會有肇責,而且很高機率是肇事原因
試想一下,今天我們開車在路上,有一台車停在路外,就算有打方向燈告知他要切出來
但誰會知道他在哪個時間點會切出來,在這種很難防範的駕駛行為上
是很難對另一方(在道路上正常開車的人)加以苛責
引用:
作者strong
車頭方向沒逆向,
倒車行進方向有逆向 ......
總之,以非「常態車流行進方方向」逆行,
硬扯所謂的「路權優先」,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因為,完全不符合「直行車優先」的定義,
無人指揮看顧的倒車逆行,也增加道路行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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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你法規不懂就不要亂用,騙騙不懂的人就算了,在我們看來只是笑話
什麼叫直行車優先的定義

在道安規則裡所談到的直行車都是指兩車已在道路上
才有”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的條文
樓主的情況是一台在路內,一台在路外,請先把交通法規搞懂,就再談適用的法規。
我不是喜歡喜筆戰的人,但就是有人不懂就算了,硬要裝懂然後又嘲笑他人
這對樓主有任何好處嗎?發生車禍已經很煩了,上來問個問題還要被人指指點點
如果認為我的說法對於現行”法規”有問題還是有錯,很歡迎你們用法規來反駁我看法
而不是用鄉民自認為的法規來評斷,在法院上法官會理你們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