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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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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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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ndyCandy
第三十五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所以說...法規我不熟啊~~~

法規面上這個專任工程人員要有不少實務經驗,又必須巡工地跑現場,也就是說需工務經理以上的職級且有技師執照。
(以前待的營造廠有這樣的經理,但專任技師不是他... )

但現實面上很難找,因為如果已經有實務經驗多半會選擇在事務所作經理或協理。

所以大部分都是採折衷方式...小朋友掛牌然後當現場工程師。
既然沒有多少設計與實務經驗,所以上述職務多半也沒有能力辦到...

不過就算是折衷方式還是很難找啊...
因為現在的小朋友普遍喜歡待辦公室呀~~~ (雖然我也是...)

題外話...
實際上這個證照制度與國內考試風氣造就了現今的職場問題...
有照不代表有能力,有能力的通常考試不利,考試厲害又有能力的國內留不住...
舊 2016-02-19, 10:51 PM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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