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_akemi
剛好不是這樣欸...
專任技師實際上並不是負責巡工地,那是工務經理的職責。
會需要技師的情況多半是現場不能按照建築圖施工...
像是空間不足以進入機具、環境狀況不如當初預期之類的鳥事...
營造廠不得以必須改變工序或施工方式,通常這時候原始結構技師會堅持設計不認可改善方案...
而營造廠提出的改善案當由營造廠的技師出具證明。
簡單的說,這是設計與施工立場的不同,現場就是辦不到才提折衷案...
但折衷案站在設計的立場就是會有問題...所以當然不會認可。
可頭都洗下去了能不洗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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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辦公室裡吹冷氣有辦法督察按圖施工?難。
第三十五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