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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風浮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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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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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49
引用:
作者AndyCandy
建築法 第15條 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
法律責任是按過失責任比例,不是全部建築師負責,營造廠也有自主檢查責任。
建設公司和營造廠是兩家不同公司,按照各自的角色負責,掛名的人相同那是另一回事。

我上面沒有寫全部建築師負責啊!我也寫的很清楚,檢方一定是先約談建築師和建設公司,後續他要約談營造廠或是其它關係人,都是他的權責,查證據是檢方的責任,而不是妓者。
舊 2016-02-19, 03:58 P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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