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隨風浮雲
第五十六條 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
前項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勘驗項目、勘驗方式、勘驗紀錄保存年限、申報規定及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應配合事項,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監造人=建築師,除非合約文件另訂監造人。
工地主任是營造廠或是建設公司的人,但是建設公司是甲方,營造廠是乙方,所以有相關缺失及責任,都是建設公司要概括承受的。
檢方約談建設公司及建築師是正確的,他們才有證據證明他們是否無辜,如果建設公司和建築師提出的證據都可以證明他們的清白,那這就是單純的天災,而不是人禍。反之,就是有人要出來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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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15條 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
法律責任是按過失責任比例,不是全部建築師負責,營造廠也有自主檢查責任。
建設公司和營造廠是兩家不同公司,按照各自的角色負責,掛名的人相同那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