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_akemi
但是目前大部分情形是...
建築師只負責依法規畫圖與請照,至於業主與營造廠怎麼蓋?似乎也不太管。
所以問題一向不在法規面,因為如果承辦收賄、建商黑心、建築師只負責請照...
營造廠與專業包商又有收回扣的掛勾問題...
我覺得法規要改成抓到不用受審就直接槍斃才可能有嚇阻力...
那問題又來了...誰負責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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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建築師是負責設計整合,營造廠是負責施工整合。
依照營造業法第32條,就有規定
工地主任「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
第35條規定
專任工程人員「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第37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前或施工中應檢視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內容,
如發現其內容在施工上顯有困難或有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向
營造業負責人報告。
營造業負責人對前項事項應即告知定作人,並依定作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為適當之處理。
定作人未於前項通知後及時提出改善計畫者,如因而造成危險或損害,營造業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當鋼筋量減半沒有按圖施工時,工地主任、專任工程人員、營造業負責人當然應該承擔第一線的責任,建築師在第二線,承辦在第三線。
另外,如果是一開始結構設計就有問題,結構技師也跑不掉。
目前的風向是都把責任塞給建築師,這就誤會大了。
其實只要是有在施工過程中簽名負責的,檢察官都會約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