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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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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1
陳雲:舊政府拉上補下,執法鬆緊有度,社會生機處處。

苛政如虎

上世紀六七十年代,通街小販。管理隊人手不足,小販又有幫會照保,遞捕難免動武,但相處久了也有默契,小販幫會「租賃」持牌小販任由遞捕充數,或找老弱閑人頂罪,或相隔合理時間輪流受捕,雙方合作管理攤位,不致過分阻街,市政局知情也不窮追猛打。當時未聞有小販自殺抗議,裁判署更有英籍老法官米勒,從不充公小販財物,常運用酌情權,義釋小販,遇上老弱婦孺,便從濟貧箱取錢賙濟。

殖民地官員宅心仁厚自然是有,但前港英政府姑息小販,自有其政術。小販吸納失業人口,有利貧民自力救濟,廉價貨品又可降低平民生活開支。攤販擺賣,要識得辦貨、定價、交際與應變,遇事犯險奮進,可鍛鍊企業家精神。張五常教授也曾在市集擺檔,領會市場真諦。當年香港工農產品都有貨源,工廠林立,貨辦、次貨和存貨,發予小販在街頭叫賣,物盡其用;新界自種的蔬果草藥、雞鴨塘魚等,也令農民可自產自銷,免除中間剝削。小商店及有蓋街市之商戶,難免被小販分薄生意,然而往日之街頭小販亦令店舖租金無法飆升,彼此相安,只是大地產商略有損失,不像回歸之後,官府嚴格規管公共空間,滅絕小販,將行人趕入商場,店舖壟斷零售市場之後,租金狂升。

回歸之後,港府供奉新自由主義,對大商團與壟斷行為放寬規管,任由暴利剝削,對小企業與自營生計則加強規管,務求小民謀生無門,在勞動市場喪失議價能力,為大企業供應廉價勞工。官差圍捕小販,卻不控告阻街之電訊、信用卡與信貸服務等推銷攤檔。此外,政府以法制社會(legalistic society)與審計社會(audit society)為施政目標,亦令衙吏身陷險地,惟有寧枉毋縱,辣手執法。廉政公署的成功執法,迫令官商勾結走向高階化、非刑事化,廉署既無老虎可打,便動用巨力打小蟲,連益蟲也打。廉署於一九九九年開始調查各區小販頂包情況,終在二○○二年九月,以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功檢控十九名小販管理隊員,指其明知小販派人頂替,仍然拘捕無辜者交差,又准許小販自選廉價手推車以供充公。「頂包案」之後,小販無從管理,惟有殲滅。審計處數年前發表報告,質疑管理隊員工二千二百人,平均每名隊員每年處理大約十宗小販定罪個案,成本效益存疑,管理隊為保飯碗,也不得不落力捉人。

法制殺人

「水太清,則無魚」,舊政府拉上補下,放權讓利,執法鬆緊有度,社會生機處處。中文甚為微妙,詞序調換,詞義即變。依法XX,屬貶詞結構,如依法炮製(或如法炮製),既盲且莽;XX依法,或XX以法,則為褒詞,既明且敬。施政依法(或施政以法),是法治(rule of law),是王道;依法施政,是法制(legalism),是霸術。舊港府是施政依法,新港府是依法施政。可惜共產黨官,不學無術,將「依法施政」掛在口邊,視為褒詞,又常用「依法施政」訓勉港官,誤己誤人。

新自由主義之下,香港官商勾結,禁令如林,執法如山,市民不知覺悟,仍慣性信賴政府,以為循規蹈矩,便是良民,連示威抗議都墨守成法。殊不知江山變色,時移世易,以前奉公守法,可安居樂業,如今盲目奉公守法,則是放棄自主,自入死門矣。
不報中文系



2006年文章
舊 2016-02-09, 06:45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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