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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n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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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告其姓名。
舊 2016-02-09, 02:52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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