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VO-IV
你蠻天真的∼
台灣的交通法規警察有絕對權力
只要他說你違規、你就是有!
你可以去申訴、但是監理所會發函給開你單的員警去處理
結果當然是查證後仍舊違規、除非你跟新聞的主角一樣有錄影!
不然這種申訴的覆核流程根本就是把裁判權丟給警察、人民得要100%舉證才有機會申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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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肯花時間行政訴訟的話,結果如何就未知了。
只是沒有多少人會這麼做。
法官通常會對警察告發違規的程序與證據邀求較嚴謹。
有時甚至程序稍有瑕疵就撤銷了。
有個案件就是某超速案,警方證據沒問題(儀器已檢驗,相片清晰....)
怎麼看都沒問題,但該案就是被撤銷了。
原因就在程序.....
警察未在規定的距離前立警告標示提醒--前有測速照相。
看來很扯對吧,但就是那麼扯,那個違規人就是有閒有勇氣提出訴訟。
一般人遇到這麼明確的證據應都會認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