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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鑑賞期對下一位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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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ea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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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法規上根本沒有鑑賞期這東西而是猶豫期
在這七天內商品是不能拆封的,更別說使用了。
只要拆封了,業者是可以跟消費者請求整新費用的。
只是現在通路商都從寬認定,也不跟消費者要整新費。
大家就以為可以先用七天試試看。
其實當初的立法目的是怕消費者收到商品時"外觀"與目錄或網站不符。
至於功能性的話,不在消保法的考慮之列。如果消費者認為商品性能
與文宣不符時。應該不是走猶豫期這條。
2016-02-03, 11:09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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