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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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787號
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公務員,遇有抵抗時,雖得以武力排
除之,但其程度以能達逮捕之目的為止,如超過其程度,即
非法之所許,不得認為依法令之行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1070號判例參照)。又按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依法應
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時,得使用槍械,固為警械使用
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惟同條例第6條亦規定:「警
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觀其內涵即為「比例原則」之展現,包括 「適合性原
則」,即使用槍械必須基於急迫需要,且能有效達成行政目
的; 「必要性原則」,即依當時情況,必須沒有其他侵害
法益較小之方式時,始得使用槍械,並非警察人員為逮捕拒
捕或脫逃之現行犯即得毫無限制使用槍械,且縱有使用之需
要,仍應選擇侵害人民法益最小之方式為之;「利益相當原
則」,即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必須與不得不侵害之法益輕
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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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楚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見解
總共至少4位法官都這麼認為,別再亂說人家是恐龍法官
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警員在學校上課受訓,台上老師教授也都有仔細教導
結果警員完全不遵守規定,亂開槍,打死人了,被判刑
再來胡亂罵法官恐龍,到底誰才是恐龍???
這個討論串討論的事情,跟另外一件警員葉驥被判刑幾乎確定的情況幾乎非常類似
警員葉驥是站在車旁,嫌犯倒車,並未對警員衝撞,就被開槍打死,結果警員被判有罪
這個討論串的警員,是站在車子後方,嫌犯車子往前開想逃脫,結果警員開槍打死副駕
情況比被判刑的那位警員還要誇張
結果還有一堆無腦的鄉民硬挺警員,台灣的教育看來挺失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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