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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 costell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96
引用:
作者惡蟲
一開始是告訴狀吧,地檢署還沒有案件,寫陳報狀哪有案件可以附?

通常是告訴狀先,地檢署分案後,再以地檢署的案號寫陳報狀才對。
至於找不找警察,也不是當事人決定的,通常不是什麼特殊案件,地檢署分案後還是會交給轄區員警去辦的,只是程序上先後之別罷了。



是啊,沒錯,樓主問先找警察還法院,不是找不找警察。我提供的是先找法院的方式。

我個人喜歡先找法院,看樓主自己喜好了
舊 2016-01-30, 11:35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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