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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7
文章: 35
引用:
作者0910940433
喔~~~~~~~~~~~

照您的意思是,我上街拿刀捅人

只要我不繼續捅然後跑給警察追,並且跑在他前面

警察就不能對我開槍是吧?.

沒錯
可見你連這種情形不可以開槍的基本常識都沒有
還是去面壁吧

引用:
作者0910940433
第4條(使用警械原因)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還有第6條,老兄你不ˊ要故意漏掉!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這一條就是所謂的比例原則,即使用槍械必須基於急迫需要,
而且要依當時情況,必須沒有其他侵害法益較小之方式時,才
使用槍械,並非警察人員為逮捕拒捕或脫逃之現行犯即得毫
無限制使用槍械,且縱有使用的需要,仍應選擇侵害人民法
益最小之方式。

你看得懂嗎??不是犯人拒捕,就可以開槍的!!
這個案子很明顯警員開槍當時,並無急迫需要,因為車子並沒有直接對
著他衝撞,所以依法他不得使用槍械。再者當時車輛有三人,
直接開槍的危險性不確定性就變得非常高,警員更應該選擇不
開槍,以免誤傷他人。
這個警員完全都沒做到,所以很明顯的就是有過失!!!

有興趣去看上次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警員葉驥被判刑的判決書
不過我猜,依照有些人文盲的程度,應該也是看不懂~~

警員明顯訓練不足,開槍時機都無法掌握,射擊精準度更是嚴重偏差
這種警員還是盡早淘汰吧
國家需要的是優秀的警員,而不是給他配了槍之後,讓他在胡搞瞎搞捅出人命來的
舊 2016-01-29, 11:17 AM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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