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xingy
第一點
他後來已經沒衝撞警車了,跟警察對峙時,警察是在車子後面,他的車子往前開,完全沒衝撞警察
第二點
警察打死的不是駕駛,所以過失致死罪跑不掉
你還不相信的話,去翻翻警械使用條例吧
光裡面,這位警察就違反兩條,他不被判刑才怪
基本法律常識都不懂,要跟人批評什麼???
好歹去唸唸書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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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照您的意思是,我上街拿刀捅人
只要我不繼續捅然後跑給警察追,並且跑在他前面
警察就不能對我開槍是吧?
喔~原來警械使用條例,變成了法律基本常識是吧?
喔~~~~那台灣大概有一半以上的人都沒啥常識也沒念過書了
請問一下您念哪間學校甚麼系有教過警械使用條例的拿出來說嘴一下嘛
讓小弟聞香聞香看看哪間大學哪科系這麼有才會教這個
警方第一時間告知訊息不清,警方回應,田姓嫌犯開贓車一路逃逸,還二度衝撞執勤警車犯行重大,開槍警員劉政國依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依法對拒捕、脫逃嫌犯開槍,全案目前正在偵辦中。
讓我們來看看第四條寫甚麼
第4條(使用警械原因)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第5條(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時採之措施)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
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您說的是這兩條吧
第7條(使用警械注意事項)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8條(使用警械勿傷及致命部位)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我還真不知道,衝撞警車兩次,準備要撞第三次是不算在情況急迫裡面呢
意思是說,打死駕駛就是對的,打死副駕就是錯的?
請問一下,警察會知道坐在車裡面的是通緝犯還是小屁孩嗎?
知道了?就不能開槍嗎?邱ˋ西郎
那如果不開槍讓他繼續衝然後撞死別人就會有像您這麼有法常識有唸書的人
跳出來說一句''明顯就是警察有過失....還要袒護到何時??''
撞死別人你負責還是警察負責?警察執法還是你執法?
你不負責你不執法你就用你的常識你的知識跳出來說一句明顯就是警察有過失....還要袒護到何時??
那就算你有常識有知識你也只剩鍵盤而已嗎?
請問你這麼有知道有常識卻還只剩下鍵盤你家裡的人知道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