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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警察打死非衝撞得嫌犯確有過當之處,畢竟是副駕。
但如果判決為此警察過當而須負擔刑責和罰則,卻又不公,因為是執行勤務所致,警察開槍是對事不是對人。
我認為最好是擬定一個補償法案,金額訂定一個上限,依罪行比例遞減死亡的補償。
且主嫌或共犯(依此例就是駕駛)應要負擔此法案的全部補償(依判決),直接扣押變賣其財產,如果沒有在依法案編制補償金額給予補償(有上限),且主嫌和共犯仍必須償還補償的金額給與國家。
另外,那個死亡的副駕也算在共犯內。
年少輕狂,也要懂得輕重,超越法律的界線,隨時要付出代價,交友不慎不是藉口,物以類聚才是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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