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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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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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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emon
當然可以,我辦過廠家自己發函要求終止契約(純乙方因素)
事後求償廠家抗議怎麼要賠這麼多(不看合約,錯估終止契約的嚴重性)

廠家自己要求終止契約的函拿出來,完全符合採購契約要項終止契約向乙方求償的規定
自然一刀斃命,完全符合法治要求

一個不瞭解採購法契約要項的部門主管(大我n級)向我異議
還被我拿規用法條契約打臉,對我一點辦法都沒有
這不叫法治,什麼叫法治

這種事沒辦過的人會知道嗎?
但這種條件可遇不可求,因為終止契約的理由若是甲方因素
很難向乙方完全求償,甚至可能甲方還要賠償乙方

像核四停建100多天,台電因終止契約被承攬商求償近百億
同樣一刀弊命

所以這種事情不是一般人想像這麼單純直接
不然以柯p的個性,豈能拖這麼久

拿自行終止契約跟要打官司的相提並論,這種水準也好拿出來說法治?

你要不要去民事法庭多看看

不是只有雙方合意的行為才叫做法治,上法庭打官司也叫做法治

說道以個人的性格來論斷行政事務及司法程序是否久,那更是徹底的無視於法治
舊 2016-01-13, 10:41 A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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