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ecod
怎麼不說M3如果不超速,事件就可以幾乎避免呢,正常車速到地點時小黃早已迴轉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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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通常是雙方都有責任,但有分先後與輕重。
同理,遭撞車輛若不迴轉是否也同樣能避免這次碰撞?
反過來說,若遭撞車輛是從外側載客變換入內側車道而遭撞...
同理,不變換車道是不是就不會發生事故?而肇事車輛不超速也一樣不會發生事故。
所以車速過快有錯在先?那我們換個說法...今肇事車輛改成執行勤務而超速的救護車。
或許有人又會辯稱會聽到鳴笛聲,但...路上又不是沒有看過不長眼的駕駛。
不是認為距離還遠不會影響,就是心存僥倖認為自己可以先過去...
因此若每個案件都這樣搞真的扯不完,所以最簡單的就是先判斷違規項目,再判斷路權順序。
假設案一:遭撞車輛違法變換車道(未禮讓救護車),肇事車輛合法超速(優先路權),前者妨礙後者,結案。
假設案二:遭撞車輛違法變換車道(未注意後方來車),肇事車輛違法超速(優先路權),肇責各半,結案。
本案遭撞車輛違規迴轉(妨礙直行車路權),肇事車輛違規超速(優先路權),前者妨礙後者,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