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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引用:
作者老兵.
微罪不舉,那檢察官很缺業績嗎

台灣的公平正義真是扭曲,有大水庫的人有超過一半的人民挺,那些人眼裡只有顏色和$$,沒什麼是非

微罪為何不舉? 嫌檢察官太軟嗎? ....

任何罪狀都要追溯, 適用刑責也當依法辦理, 不是什麼重罪微罪
我不覺得貪一次600不該追溯, 因為600萬也可以說是1萬次600

不過回過頭來說, 兩人所犯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第 4 條
引用: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
但是第8條已經有講了可減輕甚至免除其刑, 所以應該最終就是判緩刑吧.
第 8 條
引用: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__________________
^^A 請多指教~
舊 2016-01-05, 10:08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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