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pdaa
您這麼說,我就理解了,原來法律會因為人有所不同而判決不同
槍擊要犯要逃跑,用槍合理
偷竊,無攜槍傷人,智慧金融犯罪要逃跑,用槍則逾越合理程度
所以警械使用條例只是參考用,而不能一體適用於所有的情況
大概是理工腦子,所以一直以為是一體適用,也一直以為法律之前是平等的
不會因為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對待
當然這也不難解釋為什麼趙藤雄犯法可以緩刑,而原住民犯法要去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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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G!!!
請不要這樣歸咎在理工訓練上,我不認為某一個論壇上的無名氏可以代表理工人。 這種話愛因斯坦可以說,霍金可以說,不是人人都可以跳出來說的。
另外為什麼當大家都在因為陳進興這個變數帶表的情況時,你只考慮到他的身分?陳進興有槍,會殺人,所以可以開槍。今天如果陳進興只穿條內褲騎腳踏車 (我們剝奪他當時傷人的能力),對他開槍就不再具有合理性。
換個場景,假設今天科p或是任何人提著嗡嗡作響的加特林在逛大街,被擊斃是絕對合理合法的。換任何人都一樣。
陳進興與否的差別只在於是否有證據支持合理懷疑這個人是否有能力有意圖可以殺人。跟他的背景,地位,血統,教育,銀行存款沒有關聯。
把這個討論拉到階級對立,太low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