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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有那些在民法1138-1140條,
要完全了解真的有點難度。
白話解釋:以下身份的人有繼承權。
配偶
子女,(外)孫子女、(外)曾孫子女、(外)曾曾孫子女....................
父母親
兄弟姊妹
(外)祖父母
你寫的東西缺了一樣「繼承系統表」
就是把上述的人員依樹狀圖,畫在一起,
你可以google繼承系統表,沒有一定的格式。
法官可以很清楚看出各各聲請人的關係及是否有繼承權。
法院要去死亡者生前最後戶籍地,不是隨便找一家法院,
時限是三個月。
還要規費1000元
現在已修法為限定繼承,
二者差異版主應是了解,
就自己衡量要不要辦拋棄。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39 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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