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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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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故事真勵志,啟發我們要更加努力往上爬到更高的位子,免得出事的時候罪最重

引用:
作者whlee75
我是說依這種無法證明就沒罪的狗屁邏輯
很多法律都該廢了
就像誹謗你也無法證明能夠損害精神名譽那樣

那都有醫院鑑定、就醫紀錄,法官靠這個來認定,當然不是你嘴巴說我精神崩潰就算
你說就醫也不能證明是因誹謗而起....那只能說法官信了就信了,至少司法上是這樣
也有可能遇到法官認為就醫跟誹謗事件無關,這部分本來就是看法官心證,你被告不服就是上訴,看看二審另外一個法官是不是也相同見解

總之最後都會有一塊司法官心證的空間,本來就很少有絕對的公式來證明有罪無罪
舊 2015-12-29, 12:27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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