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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602
104年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尚未繳納的車主,請記得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繳納,逾期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新台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民眾收到催繳通知書後,除可以持繳納通知書至金融機構、郵局、便利商店(統一、萊爾富、全家、來來OK)臨櫃繳納外,亦可透過監理服務APP、電話語音轉帳、金融機構實體ATM、網路銀行及銀行公會「e-Bill全國繳費網」(https://ebill.ba.org.tw)點選「交通費-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點選「汽機車-燃料費-汽燃費查詢及繳費」、金融帳戶約定扣款等多元繳費通路繳納。

桃園監理站提醒您,家裡若有老舊機車已不使用,請儘速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以免繼續負擔稅費,同時提醒車輛完成報廢登記後,係不得再行駛道路,完成報廢登記之車輛,則應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登記之回收業者進行車體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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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5-12-29, 09:32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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