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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clee
為什麼會修正?是前朝的弊案送錢的商人通通無罪,收錢的被關
原法的精神是鼓勵行賄的商人出來檢舉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本來就可以用刑法第57條 (刑罰之酌量)
不過捐二億好像有點少,以前就有大老闆詐欺背信捐七億獲緩起訴,所以有錢人捐錢抵罪不是沒發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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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它除了自首免刑之外,
偵訊和審判期間自白者也減刑甚至免刑
還是鼓勵行賄者認罪的
畢竟,雙方都堅決否認的話,實在不容易判刑
那個減刑,原則上是對半砍起跳的....
行賄本來就是輕罪
這三個案子合併兩年緩刑五年,其實並不會很誇張
要是趙的社會形象好一點的話,應該不用花這兩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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